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3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聲請人與王麗容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富邦發現金卡」申請書,核該申請書雖載「申請人同意向貴行申請現金卡餘額代償專案,並於現金卡申請案經貴行核准後,同意貴行以申請人現金卡之可動用額度代償申請人下列信用卡或現金卡之未償餘額,並依固定年利率16.8之優惠利率按日計算利息。」
又查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現金卡債權本金新臺幣26,589元及自民國95年9 月13日起算之利息,與前述餘額代償有間,尚難認可逕予適用上開約定,故請釋明本件聲請本金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