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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32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郭俊宏
債 務 人 洪其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柒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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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8 年度司促字第1432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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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及算方式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新臺幣)│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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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56,746元 │自民國108 年│至民國108 年│年息百分之3.14│自民國108 年│至民國108 年│按上開利率之百│
│ │ │4 月22日起 │11月21日止 │ │5 月22日起 │11月21日止 │分之10計算。 │
│ │ ├──────┼──────┼───────┼──────┼──────┼───────┤
│ │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4.14│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之百│
│ │ │11月22日起 │ │ │11月22日起 │ │分之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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