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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34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耀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耀宏於民國93年5 月3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0,000 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詎料債務人自95年6 月2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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