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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44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林沛妤即林靜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壹仟柒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相對人於民國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且成立,然被告並未依債務協商約定履行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三條之約定,若被告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債權人回復原契約約定利率及條件進行請求,故以原利率請求之,原契約均為信用貸款契約,協商債權分別為:信用貸款契約(占協商債權0.25)、信用貸款契約(占協商債權0.75),在此合先敘明。
在此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於民國93年10月15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占協商債權0.25),貸款總額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整,利息按固定利率百分之8.88計息,詎料,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9年5月15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177,929元未獲清償。
餘欠本息經債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三條之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據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相對人於民國93年10月12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占協商債權0.75),貸款總額為新臺幣六十萬元整,利息按固定利率百分之9.99計息,詎料,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8年12月17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533,787元未獲清償。
餘欠本息經債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三條之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據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四、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行使,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消費性貸款協議書。
2、前置協商協議書。
3、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444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沛妤即林│自民國99年5 │至清償日止 │年息8.88% │
│ │177929│靜微 │月16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林沛妤即林│自民國98年12│至清償日止 │年息9.99% │
│ │533787│靜微 │月18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沛妤即林│自民國99年6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77929│靜微 │月1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林沛妤即林│自民國99年1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33787│靜微 │月1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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