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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4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芳妤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鄭孝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陳明本件請求之訴之聲明(即債務人應給付欠款若干元?是否請求利息?及利息起算日等)。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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