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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勝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據台端於民國108 年3 月15日所提之計算書中,載入會費為新臺幣(下同)1,250 元,與合約書所載之入會費2,500 元不同,請釋明原因為何?如有誤繕,請具狀更正計算式、請求金額。
㈡提出催告債務人繳款之退回信封、繳款之催收簡訊之發送內容。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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