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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46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泉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貳萬陸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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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44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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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違 約 金 計 算 方 式│
│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分比) │ (起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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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56,141元 │民國95年9 月21日 │9.99 │民國95年10月22日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依│
│ │ │ │ │ │上開利率10% ,逾期超│
├──┼───────┼─────────┼─────┼─────────┤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
│002 │170,359元 │民國95年10月21日 │15 │民國95年11月22日 │率20% 計付違約金。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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