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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4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聲請人與張仕潔、張惠慈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聲請標的本金新臺幣58,820元之約定清償日為何時?(如是主張本票債權,不得請求違約金,並應陳明係爭本票之提示日;
如是主張消費借貸債權則應釋明①係爭借款已屆期之依據②利息、違約金收取之依據③債務人張惠慈應與張仕潔連帶給付該欠款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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