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4506,2019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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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50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蘇念慈

蘇國明

林玉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參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蘇念慈前就讀大葉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蘇國明、林玉碧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7 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438,655 元,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蘇念慈自108 年9 月27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85,316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蘇國明、林玉碧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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