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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51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柯鈴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參佰柒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 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8 年7 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372 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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