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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5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秀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請求聲明附表本金序號003 (即通信貸款)部分,係向債務人請求票款或借款?若請求借款,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之情事,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如有約定借款期間之借據或債權憑證)。
二、若請求票款,本件聲請本票一紙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並且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
或提出已向法院聲請之本票裁定之裁定書暨確定證明書或債權憑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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