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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60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邱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貳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柒佰捌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零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捌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捌佰肆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伍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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