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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618號
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 務 人 蔡佳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零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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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46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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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 額│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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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 52,190元 │自民國95年3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
│ │ │月24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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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280,693元 │自民國95年3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
│ │ │月24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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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99,712元 │自民國95年4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
│ │ │月10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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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204,773元 │自民國95年3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
│ │ │月24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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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50,877元 │自民國95年4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
│ │ │月10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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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88,214元 │自民國95年3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
│ │ │月24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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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 78,191元 │自民國95年3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
│ │ │月24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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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222,907元 │自民國95年3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
│ │ │月24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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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 62,326元 │自民國95年3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
│ │ │月24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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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132,217元 │自民國95年3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
│ │ │月24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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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 17,952元 │自民國95年3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
│ │ │月24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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