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4644,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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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64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吳軍平

吳斌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捌仟伍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吳軍平前於民國102 年至106 年間,邀同債務人吳斌豪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7筆,共計新臺幣(下同)371,274 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吳軍平自108 年8 月1 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318,554 元及自108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和自108 年8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吳斌豪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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