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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65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昕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柒萬貳仟陸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昕萸於民國103 年06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02,668 元,約定自103 年6 月27日起至110 年6 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5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年12月9 日止累計114,973 元未給付,其中113,891 元為本金;
782 元為利息;
3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 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林昕萸於103 年6 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340,000 元,約定自103 年6 月27日起至110 年6 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5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 年12月9 日止累計96,993元未給付,其中96,033元為本金;
660 元為利息;
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2 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林昕萸於108 年4 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 元,約定自108 年4 月12日起至115 年4 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8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 年12月9 日止累計291,158 元未給付,其中285,942 元為本金;
4,423 元為利息;
7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3 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林昕萸於108 年1 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 元,約定自108 年1 月18日起至115 年1 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8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 年12月9 日止累計369,525 元未給付,其中365,641 元為本金;
3,584 元為利息;
3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4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08年度司促字第14651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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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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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113,891元 │林昕萸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4.56│
│ │ │ │2月10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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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96,033元 │林昕萸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4.56│
│ │ │ │2月10日起 │ │ │
├──┼─────┼─────┼──────┼──────┼───────┤
│ 003│285,942元 │林昕萸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88│
│ │ │ │2月10日起 │ │ │
├──┼─────┼─────┼──────┼──────┼───────┤
│ 004│365,641元 │林昕萸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88│
│ │ │ │2月10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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