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4657,20191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65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泉
上列聲請人與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