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4687,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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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68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潘錦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壹仟肆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潘錦龍於民國106 年4 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30,000 元,約定自106 年4 月14日起至111 年4 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 年12月12日止累計83,391元未給付,其中79,004元為本金;

3,394 元為利息;

9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 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潘錦龍於105 年10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 元,約定自105 年10月28日起至110 年10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0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 年12月12日止累計218,101 元未給付,其中207,369 元為本金;

9,439 元為利息;

1,2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2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08年度司促字第14687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            │            │                │
├──┼─────┼─────┼──────┼──────┼────────┤
│ 001│79,004元  │潘錦龍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3.06 │
│    │          │          │2月13日起   │            │                │
├──┼─────┼─────┼──────┼──────┼────────┤
│ 002│207,369元 │潘錦龍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2.06 │
│    │          │          │2月13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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