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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6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美乙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債權讓與證明書載明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27,139元係包括截至民國101 年7 月13日止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聲請人以此金額為本件請求之本金,顯有複利請求之虞,故請釋明本件請求本金為27,139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承上,如係依本金27,139元請求計算違約金,則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所載,持卡人每月帳款未繳清金額在1,000 至30,000元之間者,每月須繳交違約金為150 元,則為何聲請人請求按每月300 元計算之違約金?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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