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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7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綣城
上列聲請人與蔡智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蔡智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之依據,並應提出債務人委託債權人代為申請係爭入漁執照之委託書或相關釋明文件。
三、請釋明係爭執照代辦申請費用為27,000美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書面約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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