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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759號
債 權 人 林家宇
債 務 人 洪金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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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8 年度司促字第1475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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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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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00,000元 │108年11月5日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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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500,000元 │108年12月3日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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