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4759,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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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759號
債 權 人 林家宇
債 務 人 洪金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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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8 年度司促字第1475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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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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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00,000元     │108年11月5日      │6                 │
├──┼───────┼─────────┼─────────┤
│002 │500,000元     │108年12月3日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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