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776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 務 人 潘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玖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肆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