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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79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與曾賜得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聲請按年息百分之18.15 計算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係爭授信約定書原本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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