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4816,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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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81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葉清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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