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4834,201912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8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英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請求聲明一(即信用卡)部分,請求本金新臺幣(下同)54,156元包含三期逾期手續費共計900 元及三期循環利息共計2,488 元,似有複利請求之虞,故請提出上開逾期手續費、循環利息得計入本金之依據,或是否更正請求本金之金額。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