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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89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郭俊佑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俊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請求聲明之債務人姓名為「陳俊廷」。
二、請陳明本件是否請求違約金(請求聲明與附表記載不同),如欲請求違約金,並應陳明計算起迄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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