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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9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天朵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盧冠榮
上列聲請人與蘇義方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釋明管理費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大樓管理規約等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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