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9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上列聲請人與黃證機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聲請人之代表人於民國108 年1 月2 日變更登記為「郭文進」,故請提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應陳報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並應於聲請狀具狀人處補正聲請人最新公司大、小章。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