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9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謜淙
上列聲請人與林試、賴綋隆、鄭清風、鄭添壽等4 人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林試、賴綋隆、鄭清風、鄭添壽與聲請人之先父同為祭祀公業土地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應繳之地價稅金為新臺幣7,400 元之債權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林試、賴綋隆、鄭清風、鄭添壽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並應提出其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及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