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5009,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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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009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區○○

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
代 理 人 李福奎
債 務 人 許國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玖仟玖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0ㄧ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借據之規定,本件利息部分已依借據第一項第一款之約定方式計息。

是本件利息之計付方式既已約定,則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逾年息百分之3.01部分利息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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