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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1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胡子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捌仟玖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胡子琴於民國92年6 月1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新台幣(下同)408,993 元,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108年度司促字第1514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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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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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74,638 元 │胡子琴 │自108 年1 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2.99 │
│ │ │ │28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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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225,844元 │胡子琴 │自96年11月05│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1.5 │
│ │ │ │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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