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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熊健仲
債 務 人 石亞文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石亞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石亞文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聲請人於108 年3 月7 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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