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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姫素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經核債務人之姓名為「姫」素珍非「姬」素珍,請具狀更正。
。
二、請提出清晰可見的違約金條款影本。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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