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532,201903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姫素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經核債務人之姓名為「姫」素珍非「姬」素珍,請具狀更正。



二、請提出清晰可見的違約金條款影本。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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