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3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吳依紋
債 務 人 姫素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陸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貳佰陸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月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