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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4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林宏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零陸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動用之月平均餘額之百分之一‧六五計收帳戶管理費,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應計收之帳戶管理費之百分之十加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另按應計收之帳戶管理費之百分之二十加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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