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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6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林哲儀
林容竹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參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哲儀於民國101 年12月至106 年5 月間邀同債務人林容竹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下同)43,349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林哲儀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林容竹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108年度司促字第1562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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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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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林哲儀、林│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43,349元│容竹 │10月2 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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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林哲儀、林│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43,349元│容竹 │11月3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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