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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偉裕機械板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能樹
上列聲請人與義昌洗衣店、董張伯香、董俊汶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將本件請求標的更正聲明如下:「債務人義昌洗衣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義昌洗衣店之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由債務人董張伯香、董俊汶負連帶清償之責。」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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