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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21號
債 權 人 偉裕機械板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能樹
債 務 人 義昌洗衣店
兼
法定代理人 董張伯香
債 務 人 董俊汶
一、債務人義昌洗衣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義昌洗衣店之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由債務人董張伯香、董俊汶負連帶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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