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622,2019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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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武樾


上列聲請人與綠工坊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支付新臺幣(下同)75,585元之依據為何,並應提出除聲請狀所附之明細表外之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發票等)。

二、據聲請狀所附之明細表列有沖銷金額554 元,未沖金額75,031元,是為何請求未沖銷之金額75,585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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