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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31號
債 權 人 陳金山
債 務 人 吳堂洲
楊黎玟
蔡宗禮
一、債務人吳堂洲、楊黎玟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蔡宗禮、楊黎玟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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