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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李明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李明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確認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正確,如有誤繕請具狀更正。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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