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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9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陳瑞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伍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7 年1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7,958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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