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715,2019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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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1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丁裕峰
債 務 人 許惠齡




吳枝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玖仟零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萬伍仟伍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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