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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黃啓亮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提前終止契約補償條款為:「於12個月內退租或被銷號時,應補償台灣大哥大新台幣600元。」
,故請釋明本件聲請門號0000000000收取專案補貼款新臺幣3,872元之依據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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