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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7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呂宗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柒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呂宗熹於民國103 年9 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498,875元,約定自103 年9 月23日起至民國110 年9 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 年2 月19日止累計(新台幣)248,761 元未給付,其中246,912 元為本金;
1,849 元為利息;
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108年度司促字第1772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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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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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呂宗熹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
│ │246,912 元│ │2 月20日 │ │10.06 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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