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775,2019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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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7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龍雅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壹仟參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龍雅慧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8年2月10日止累計新台幣(下同)201,332 元未給付,其中187,827 元為消費款;

10,570元為循環利息;

2,935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108年度司促字第1775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龍雅慧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187,827 元│          │2 月11日    │            │15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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