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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聲請人與林建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林建宏任職貴公司及擔任私人教練獎金計算方式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請提出私人教練之計算方式為依當月銷售金額之3 成至6 成不等之釋明文件(須載明各級距差額)。
三、請提出所授課之學生向貴公司解約退費,致債務人106 年7月至107 年6 月此12月間獎金溢領之相關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本件聲請催告返還溢領薪資函件之收件回執影本。
五、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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