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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債 務 人 連穎賢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連穎賢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第513條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建宏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係向債務人請求返還溢領獎金新臺幣7,810 元及利息,惟聲請人僅提出催告其返還溢領獎金之存證信函,尚無從得知債務人是否確實曾經任職貴公司,及其擔任私人教練獎金之計算方式及依據,尚難認聲請人之請求為有理由,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上開事項之相關釋明文件及催告之收件回執影本,聲請人於108 年3 月7 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本件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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