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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王榮生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聲請狀所附之民國100 年10月11日之帳單所示,收取專案補償金新臺幣(下同)2,672 元;
又100 年11月11日之帳單亦載收取補償金7,294 元,為何得收取二次補償金?其相關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又依專案同意書2 紙補償金為7,000 元(12個月內違約),逾12個月至30個月違約為3,500 元,則請釋明為何可請求至7,294元?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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