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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陳銘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Yoube 予備金申請書及其信用貸款約定書所載,貸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下同)30萬元為限,故請釋明本金為何係481,462 元?是否貸款額度有變更?並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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