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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5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景信
債 務 人 廖智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零肆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收取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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